行政處罰交納罰沒款的時限最長是多久?

一、行政處罰交納罰沒款的時限最長是多久?

行政處罰交納罰沒款的時限最長是多久?

交納罰沒款的時限最長是15天,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被處罰人確有經濟困難,經被處罰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被處罰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餘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2、不能採取第一項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拍賣財物,由公安機關委託拍賣機構依法辦理。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簡易程序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爲,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爲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爲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任何被認定爲是違反了行政法律規定的主體,都是有可能會被判處支付罰沒款的,此類處罰與罰金不同,一旦已經被判處繳納,那麼是一定不會被退還的,並且罰沒款在繳納之時,就會直接被劃撥爲國家的財政收入。若是暫時沒有資金繳納此罰沒款的,必須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