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交款的期限是多久?

大多數的輕微違法行爲接收到的行政處罰就是罰款,但是執法人員在做出罰款的決定時通常會告知公民要在規定期限內把罰款足額交到相關部門,那麼,行政處罰交款的期限是多久?其實法律對罰款的規定最多是十五天而超過時間就會增加罰款的數額和處罰程度。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行政處罰交款的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處罰交款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罰款交納期限爲十五日。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爲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爲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爲相適應。

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法》中罰款的“暫緩繳納”?

允許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充分體現《行政處罰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原則與精神。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對於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如果輕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僅沒有可執行標的,執行措施無法落實,還很容易擴大應予執行的目標。

這樣的結果不僅損害行政處罰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也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立和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法律、法規及規章所規定的暫緩履行或分期履行繳納罰款義務是有條件的。所以,當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應當按照行政機關的決定繳納罰款。

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拖延履行,違反行政機關作出的延期或分期履行繳納罰款決定的,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綜上所述,只要是行政處罰中涉及到罰款的部分肯定是要求公民按時交款否則就會出現大量的公民輕視法律而遲遲拖延不交罰款,這樣的現象無疑就是對國家機關收繳罰款工作的一種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