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2、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4、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