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如何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六條:進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