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

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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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你好,定案與送達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結束後,承辦人應寫出案件調查報告。內容包括案由、案情、違法事實、處理意見等。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填寫《行政處罰意見書》(附表5)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審批;重大、複雜案件的行政處罰,由衛生行政部門辦公會議審議。 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或辦公會議應在接到案件調查報告、《行政處罰意見書》後十日內作出具體決定。
第二十二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由承辦人填寫《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附表6),並送達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簽收。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在的,交該單位其他負責人或收發管理人員簽收;被處罰個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第二十三條 拒收《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的,承辦人應邀請有關人員到場並說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送達回執》(附表7)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承辦人、見證人簽名(蓋章),將《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留在被處罰單位或個人處,即視爲送達。
第二十四條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用掛號郵寄送達,當事人的郵件簽收日期即爲送達日期。
第二十五條 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輕微違法行爲,可現場給予處罰,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對收到的罰沒款和沒收物品,必須向當事人開具收據。
實施現場處罰的經辦人,應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處罰對象、主要違法事實及證據、現場筆錄、適用的法規條 款、處罰等情況,報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