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多久?

一、延長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多久?

延長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超期作出的行政複議有效嗎

超期作出的行政複議將會不予受理。

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應當是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果超過該期限申請複議機關將會不予受理,從而喪失包括複議和訴訟等尋求救濟的途徑,因爲行政訴訟提起的時間爲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十五日內。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三、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延長

申請期限中止側重於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終導致的“延期”申請的合法性,需要從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長的說法,更強調實際結果,最終的結果也是延長了申請的期限。

從原則上講,超過複議申請時效即喪失複議申請權,但在《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喪失申請權。理由是:

1、《行政複議法》設定申請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相對人儘快行使複議申請權,而非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複議申請權。

2、具體行政行爲作出時的情況比較複雜,行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如果對此不加分析、不問原因,一概以喪失複議申請權對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會放縱違法行政行爲。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並非沒有行使複議申請權,而是由於不知道如何申請複議,錯誤地向有關國家機關如人民檢察院等提出申訴,有關國家機關未告知正確的途徑,只是簡單地予以駁回,致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

此外,在具體計算期限時需要注意,繼續計算不是重新計算。如果要重新計算,則涉及申請期限的中斷。而從《行政複議法》的相關條文來看,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斷。 行政複議期間,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行政複議是否被受理,由提交的材料是否證明了行政糾紛屬於被複議的法定範圍類確定,一旦被受理,在沒有意外的情形下,是需要在兩個月內就審結糾紛的,如果行政機構在複議的過程之中,發現案情比較複雜,也可以向相關機構提出延長服役期限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