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行政複議機關標準是什麼?

一、認定行政複議機關標準是什麼?

認定行政複議機關標準是什麼?

認定行政複議機關標準有:

第一,行政複議機關是行政機關;

第二,行政複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複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複議權,並對行爲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管理、教育、衛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爲行政複議機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後,有權按照上述規定的範圍來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目的在於避免法律適用錯誤,對於行政決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情況,是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取消,但相關情況是需要由行政複議機關審查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