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導遊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我國的導遊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我國的導遊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導遊人員對旅遊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爲不服,可申請複議:認爲旅遊行政部門違法要求導遊人員履行義務的;認爲旅遊行政部門侵犯導遊人員人身權、財產權的;對罰款、吊銷導遊證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申領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和導遊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拒絕頒發或不予答覆的

我國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對公民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行爲的權利。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行政複議機關是否受理,因涉及到主體資格、受案範圍等因素的問題,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因此,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有權的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進行權利救濟。

二、行政複議的主體權利義務

1、申請人權利

(1) 申請複議權

(2)委託權。在行政複議中,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複議代理人代爲參加複議

(3) 申請回避權

(4) 撤回複議申請權

(5) 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複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 訴權;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申請人義務

(1) 在複議過程中,複議申請人應自覺遵守複議紀律,

維護複議秩序,聽從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2) 複議申請人應自覺履行已生效的複議決定

(3)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業如果受到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罰後,如果對行政處罰有任何的不認同和異議時,被處罰人是可以在有效期內,向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也是國家賦予每一位公民合法的權益,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可以隨意的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