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罰不服多久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交警判罰不服多久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交警判罰不服多久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交警判罰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該行爲處罰後的60日內申請複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申請複議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處罰法》

第十條 【複議申請人、第三人和被申請人】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

第十一條 【複議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部門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特別是交警部門也需要根據實際的違章行爲來進行認定,當事人也可以透過提出行政複議來維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