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怎麼辦?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怎麼辦?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怎麼辦?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需要駁回。

第一,申請人具有主體資格

根據規定,行政複議申請人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法》第十條規定: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

第二,具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指因爲申請人指控其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處罰)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由行政複議機關通知參加行政複議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被申請人是任何一個行政複議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複議參加人。如果沒有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明確,行政複議機關就無法進行行政複議。因此,申請人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必須指明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

第三,有具體的請求和根據

申請行政複議,必須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如請求行政複議機關撤消或者變更行政處罰行爲、請求減輕行政處罰、請求被申請人予以行政賠償等,以使行政複議機關明確申請人的行政複議主張。申請人還需要具備能夠證明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爲已經作出並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事實材料,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收據等,以說明行政複議申請有充分理由和事實根據。否則,行政複議機關可不予受理。

第四,複議機關有管轄權限

二、行政複議管轄規定是什麼?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情況之下,那麼肯定是需要符合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首先就是在主體資格這個方面的話必須要適格,否則行政複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之後審查就會駁回。這個實際上就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不符合生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