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行政複議申請條件的如何處理?

一、不符合行政複議申請條件的如何處理?

不符合行政複議申請條件的如何處理?

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複議申請人。

1、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撤銷是取消已經發生的行政行爲,表明被撤銷的行爲自撤銷之日起即無效力。撤銷分爲兩種情況:一是具體行政行爲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明顯不當五種情形的,決定撤銷;二是行政機關不依法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爲該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

二、維持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的標準是什麼?

維持是保持原具體行政行爲,使其繼續存在下去。應具備五個條件:

1、事實清楚。即所認定的事實客觀存在、沒有疑義;

2、證據確鑿。即所提供的證據使反駁不能成立;

3、適用依據正確。即不得適用與案件無關和超過有效期限、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

4、程序合法。法律、法規對各類行政行爲都規定了實行的方式、步驟和時限,必須按部就班;

5、內容適當。即雖然適用依據正確,行政機關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內適當做出決定。

以上五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難以保證行政複議決定的公正性。

不論是什麼類型的案件,在處理一段時間之後總要給一個最終的答覆,法院受理後會最終給一個判決,行政複議後也會給出一個結果,而不能永遠沒結果,行政複議是我國的法律法規給予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救濟的制度,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