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據此,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具體標準是按日支付賠償金。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即公民應得的賠償金等於該公民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違法拘留、拘禁的天數乘以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對受害者給予一次性賠償。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按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字爲準。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計算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7條的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規定計算,並且從造成身體傷害、致殘和造成死亡三個方面分別規定了賠償標準: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是什麼?

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8條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我們國家在進行國家賠償的時候,是有不同的計算的標準的,它具體是需要根據情況來進行計算的,比如說有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那麼就應當按照上一年度職工的日平均工資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