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標準是什麼?怎樣理解行政賠償的標準?

行政賠償的標準是什麼?怎樣理解行政賠償的標準?

只有違法行政行爲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爲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爲違法爲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爲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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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的標準

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針對不同損害規定了不同的賠償計算標準。

1.人身自由權損害的賠償標準,每日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

2.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賠償標準,也是支付賠償金,但賠償金的計算根據傷害程度的不同又規定了不同的標準。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其中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新法增加了護理費用);

注:2021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爲52021元,日平均工資爲200.69元(2)造成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新法取消了所謂部分喪失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之分(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4)對被扶養人與被贍養人額外支付的生活費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舊法: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基本規則:凡是能夠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的,應予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不能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損失的,對直接損失支付賠償金。

(一)返還財產: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的財產;

(二)解除查封: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三)恢復原狀: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四)支付賠償:財產滅失的、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需支付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的;

新法變化之一:變賣款和拍賣款舊法: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新法: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新法變化之二:孳息舊法:只賠原價不賠孳息;

新法: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4、精神損害賠償舊法: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新法: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上是行政賠償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