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的行政調解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賠償的行政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的行政調解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是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採取說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醫療機構和患者友好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對醫療事故賠償的和解協議

醫療事故爭議如何進行行政調解

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如何透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申請行政調解?如何透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申請行政調解?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行政調解是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調解,應當在已經確定爲醫療事故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如果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是否爲醫療事故還有爭議,不能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對此進行調解。

二、行政調解是不是具體行政行爲

法院的調解書是司法行爲,不屬於行政行爲,法院不是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