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扣押的錢能要回來嗎?

派出所扣押的錢能要回來嗎?

派出所扣押的錢能要回來嗎?

是可以要回來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作爲作案工具(例如:販毒所使用的毒資)、違法所得等的錢物,公安機關應予以收繳沒收,上繳國庫。對於嫌疑人的合法財產,公安機關會先行代爲保管,再移交給嫌疑人親屬、朋友,或待嫌疑人釋放後,發還嫌疑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一般派出所扣留人多少時間

1、治安違法:派出所一般可以扣人8小時,但最多不得超過24小時;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刑事傳喚一般爲十二小時,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3、留置盤問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爲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爲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派出所扣押的錢一般都是必須要等案件結束之後才能取回,而且還必須要有派出所給開出的手續才能退回,同時,當派出所在扣押自己東西的時候也是必須要開具合法的手續,這樣才能對當事人實施這一行爲,不然的話,就是屬於違法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