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重複使用嗎?

一、行政強制措施重複使用嗎?

行政強制措施重複使用嗎?

行政強制措施是不可以重複使用的;

強制措施重複與保障人權的法治原則不符合。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爲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者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顯而易見強制措施是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如果重複使用就意味着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重複限制或者剝奪了人身自由。雖然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剝奪在現實中具有排他性,只能執行一個,不能重複限制或剝奪,但是同時被兩種或兩種以上強制措施限制或剝奪自由,顯然與法理和立法原意相違背。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爲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解除有哪些內容?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爲。

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出現時,可以解除,或申請解除。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有哪些?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強制措施就是屬於採取強制的手段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責作地,對於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很多種,但在處罰的時候執法人員只能選擇合適一種種類來進行處治,如要重複的使用這就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從而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