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訴執行裁定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非訴執行裁定規定是什麼?

行政非訴執行裁定規定是什麼?

行政非訴執行裁定規定是如果對於行政訴訟執行裁定不服的話,可以採取投訴的一種方式來進行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若干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行政判庭對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後,應當就是否准許強制執行作出裁定。根據若干解釋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服是否准許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訴,並且也未規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這就導致實踐中當事人(主要是被執行人)對準許執行裁定不服卻找不到救濟途徑。

1、被執行人若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訴行政執行裁定不服,應當以何種方式、在多長的期間內尋求救濟;2、人民法院對於被執行人提出的異議,應當以何種方式予以答覆。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作出非訴行政執行裁定,需要給當事人以救濟途徑。

對非訴行政執行裁定未規定上訴權及複議權有其理由,

1、若干解釋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規定的的審查強度較低,只有明顯違法才能裁定不許強制執行,實踐中因爲司法職能尤其是行審判職能的地方化,行政判庭的審查往往比起規定的標準還要寬鬆;

2、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大多隻是進行書面審查,並不去聽取被執行人的陳述及申辯。故而對這類案件審查的準確性,有必要設定一定的監督、救濟途徑。

另外,即使需要滿足行政行爲效率的要求,那麼執行後也應當給被執行人一個正當的而且是可以普遍適用的救濟方式。有人提出,若執行以後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主體進行國家賠償就可以了。這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爲具體行政行爲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強制執行後,執行就是司法執行而不是行政執行,如執行所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被執行人有權先行要求人民法院對據以執行的行政裁定的違法性進行確認,人民法院也應當先予處理;處理完畢後,如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主體申請執行時提供的執行依據違法,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該行政主體承擔責任。

當代的社會,如果公民對於行政方面的非訴執行的裁定不滿意可以進行救濟,但是具體的救濟途徑,實際上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過多的規定,一般是進行投訴舉報,法律當中並未規定上訴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