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撤銷行政處罰嗎

一、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撤銷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撤銷行政處罰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可以撤銷的,行政機關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爲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爲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爲道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爲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爲。

(2)行政行爲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爲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爲。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爲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有哪些

(一)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人員或者是單位是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而被處罰人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執行處罰的決定,而行政機關對於自己的行政處罰也是可以進行撤銷的。前提是滿足法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