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一、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有: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等方式。民事執行,又稱爲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對於執行強制執行的機構的規定是什麼?

1、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相互分立。這主要是爲了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爲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決的執行者,而導致裁決不公和執行不公。將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相分立,

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各級法院都設有執行機構。爲實現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的相互分立,各級法院都設立了執行庭,甚至有的地方法院還成立了執行局,以替代原來的執行庭,專門從事執行工作。執行局透過在業務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和監督,能夠排除執行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提高執行效率。

3、執行機構由執行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共同組織。執行員是代表法院行使執行權的人員,主要負責行使民事執行權和對執行異議、仲裁裁決的執行進行審查和裁決。書記員主要負責做執行筆錄,並協助執行員從事執行工作。司法警察在執行員的指揮下,主要負責維持執行秩序,保證民事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強制執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執行只是國家機關實施的行爲。執行權是國家的一項公權力,只能由國家機關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單位或者公民個人行使。在我國,行使執行權的國家機關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爲根據。這實際上是由民事執行程序的目的決定的。

3、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具有強制性。

4、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公民必須要對於相關的機關或者是法院做出的裁定或者是判決結果嚴格的執行,有拒不執行地行爲的,另一方有權向相關的部門或者是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很多種,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