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保行政複議如何申請
申請環保行政複議的,可以由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該行政行爲侵犯的當事人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拘留能否申請複議
當事人對於行政拘留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該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行政複議的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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