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行政強制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行政強制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平衡原則。該法第1條確立了兩個最基本關係的平衡:一是保障與監督關係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又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二是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保障作爲被強制對象的行政相對人權益的平衡。協調和平衡這兩對基本的相互關係,正是該法制定和實施要把握的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則。

(二)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的核心內容是“最小損害”,即行政機關爲實現行政目的,在有多種手段、多種方法、多種途徑可供選擇時,應選擇其中對相對人“最小損害”的手段、方法和途徑。該法規定的“採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應該說是“最小損害”原則的很好體現。

(三)行政強制法定原則。該法第4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這裏,權限法定的“法”主要或基本上限於法律;範圍法定、條件法定的“法”則可限於法律、法規;而程序法定的“法”則不僅應包括法律、法規,而且應包括規章。

(四)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這裏的“教育”,既包括特定教育,也包括一般教育;既包括對被強制對象的教育,也包括對一般社會公衆的教育,當然,主要是指對被強制對象的特定教育。此外,這一原則還具有“先教育、後強制”和在行政強制的事前、事中、事後的整個過程中堅持教育的意涵。只要透過教育行政相對人自覺履行了義務,行政機關就不應對之再實施行政強制或處罰。

(五)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該法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分別規定於多個不同條款,將其精神貫穿和體現在行政強制權設定程序和行政強制實施程序的具體設計上,重點主要落實在行政強制實施程序的具體設計上,包括對行政強制措施程序的設計和對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設計。

(六)救濟原則。該法確立的行政強制救濟途徑主要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雖然這三種救濟途徑均有相應的專門法律規定和調整,但該法還是加以了特別規定。這是因爲行政強制是一種涉及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高權”行政行爲,需要特別強調權利救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爲。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爲。

第三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採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採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第六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爲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行政強制法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行政強制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行政強制手段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那麼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並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