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如下:
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爲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爲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違法行爲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爲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爲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爲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交通警察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二日內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在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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