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撤回申請會被受理嗎?

一、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撤回申請會被受理嗎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撤回申請會被受理嗎?

1、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撤回申請可能會被受理也有可能不會。

行政機關在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強制執行後,可以撤回。但是行政機關如果要再次申請強執的,必須在有效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即在複議期限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三個月內。

2、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需要哪些材料

1、執行申請書。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4、申請人不能親自到法院申請執行,需委託代理人代爲其申請執行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

5、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屬本院判決、調解、裁定的,應由經辦法官或書記員簽字證明已經生效。

6、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都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爲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爲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爲履行的作爲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不管法院、還是仲裁機構審結民事、行政糾紛案件之後,一方當事人若是在限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那麼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當然,此請求可能並不會被受理。若是被受理,在法院採取具體的執行措施之前,也可以撤回執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