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行政訴訟可否申請經濟賠償
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賠償時,可以在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時,一併向法院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二、哪些情況可以提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爲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賠償時,可以在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時,一併向法院提出,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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