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霸座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嗎?

一、高鐵霸座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嗎?

高鐵霸座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嗎?

高鐵霸座需要承擔行政責任,乘坐高鐵霸座負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構成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需要依法受到處罰。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大多將霸座歸爲不文明出行行爲,倡導從文明層面改善此類現象,而非直接等同於違法犯罪行爲,從法律層面予以嚴懲。

高鐵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爲,更是一種違約行爲。從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機構的客運合同就已經生效,購買車票時選定的車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條款,去乘車就是履行合同。從合同的角度來說,每一個人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係,在車票上體現出來的內容,比如座位號就是合同關係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而乘客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爲,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

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爲,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另外,這種行爲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高鐵乘坐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爲。

二、乘坐高鐵霸座如何處罰?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乘坐高鐵霸座屬於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而在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也有對霸座的規定,明確要求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這也就是意味着,如果乘客坐了他人的位子,就屬於合同違約。運輸部門可以就此對乘客進行起訴。以前很多霸座不聽勸導的人,最後一般由民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這也是因爲民事規範的缺位,導致了很多問題採取了行政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現在被佔座位的乘客同樣可以以合同違約起訴承運機構,以侵犯自己的座位使用權起訴霸座乘客。作爲承運機構,有義務保證提供給乘客其購買的座位。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高鐵霸座這種行爲是嚴厲禁止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這實際上是屬於一種侵權行爲,當然了這樣的一種行爲,實際上也是說按照我們國家的治安秩序,所以必須向嚴格的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進行相對應的行政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