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高鐵霸座屬於違法犯罪嗎?

乘坐高鐵霸座屬於違法行爲,如果情節不嚴重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需要視情節輕重程度進行治安處罰或者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乘坐高鐵霸座屬於違法犯罪嗎?

高鐵已經成爲我們出門在外旅行和工作一種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但是在我們身邊卻越來越發現一些乘坐高鐵不文明的行爲,比如火車高鐵霸座行爲。這種行爲是不合理的,如果霸佔的座位是別人購買的座位,別人和他協商換座也不願意,霸佔着座位拒不起來,還嘴巴里一直喊着:“這就是我的座位!”這種行爲一方面是極不道德的,霸佔他人的座位,導致他人無法入座。另一方面也是屬於違法行爲,根據我國現在最新的法律規定,火車高鐵霸佔他人座位屬於違法行爲,要處以罰款200元,並且180天以內不能再購買火車票。

乘坐高鐵時,在沒有票的情況下,霸佔他人座位的,經勸告後仍然不讓坐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可以給予治安處罰。

具體來說,將霸座行爲通知公安部門,背後的法理依據是我國現行的《民法典》《治安處罰法》《刑法》三大法律。

在民事法律層面,新頒佈的《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首次對旅客所持有效客票的含義做出了規定,即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而霸佔不同執行時間、多個座位、越級座位等行爲,作爲旅客違反客運合同的違約行爲,承運人可以加收票款,對不支付票款的旅客,還可以拒絕運輸。

在處罰層面,《治安處罰法》和《刑法》均將霸座行爲歸入“尋釁滋事”的處置範圍內,將其定性爲危害運輸秩序和執行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輕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重則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爲,嚴重破壞運輸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乘坐高鐵霸座行爲已經不再只是不文明道德的行爲,視具體情節輕重程度給予相應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給予治安拘留15日以下,罰款1000元以下標準,對於性質特別惡劣的還會涉嫌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尋釁滋事的處置範圍,定性爲犯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