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起訴能否變更判決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被行政拘留以後,如果對該拘留決定不服,是可以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依法做出變更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爲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爲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二、行政訴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爲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3、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4、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以上就是小編對相關問題的回答。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所以對行政拘留提起訴訟以後,人民法院認爲拘留決定明顯不當,確有錯誤的,可以做出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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