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複議是否可以申請延期
行政複議可以申請延期,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超期作出的行政複議有效嗎
超期作出的行政複議將會不予受理.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應當是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果超過該期限申請複議機關將會不予受理,從而喪失包括複議和訴訟等尋求救濟的途徑,因爲行政訴訟提起的時間爲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十五日內。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複議可以申請延期,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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