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的該怎麼做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二、發生管轄爭議的原因
1、行政機關職責不清,對社會生活、公共事務的管理互有交叉,因此表現在對行政違法行爲的管轄上也必然是互有交叉,權責不明確,無法按職能真正落實管轄。
2、由於我國的行政處罰制度還不完備,由於行政違法活動的錯綜複雜、法律、法規之間規定也存在着競合問題,因而,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出現對一個行政違法活動幾個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也是客觀存在的。
3、由於一個行政違法案件可能連續、持續或者牽連幾種行政違法行爲,而這些違法行爲可能涉及幾個地區、幾個部門的行政機關,這種共同管轄問題在行政處罰實踐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部門對誰實施管轄協商不成,也會出現管轄爭議問題。
第四,還必須指出,在目前行政處罰實踐中,在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管轄問題上,一些部門不是從國家的利益出發,而是受利益趨動,從本部門的利益出發,對自己有利的爭着管,對自己不利的無人管,因而加劇了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案件互相推諉或者互相爭奪管轄權的矛盾。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如果對行政管轄發生爭議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發生管轄爭議是有一定的原因的,有可能是行政機關職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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