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迴避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法的迴避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法的迴避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等具有相關利害關係的情形之下,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如果審判人員與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的,也應當自行迴避,避免影響公正。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合法行政原則,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 

2、合理行政原則,主要含義是行政行爲應當具有理性基礎,禁止行政主體的武斷專橫和隨意; 

3、程序正當原則,包括行政公開原則、公衆參與原則、迴避原則; 

4、高效便民原則,包括行政效率原則和便利當事人原則; 

5、誠實守信原則,包括行政資訊真實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6、權責統一原則,包括行政效能原則和責任行政原則。

二、行政訴訟如何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明顯不屬於法定迴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

申請人對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在行政訴訟中,案件的調查人,案件的審理人都可以申請回避,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回避時,需要說明迴避的理由,相關的法律依據,要在案件剛開始審理時提出,法院收到申請以後,需要在三天內做出裁決,可以口頭通知當事人,也可以下達書面的檔案,告知當事人法院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