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證據登記儲存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中證據登記儲存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中證據登記儲存的條件是什麼?

1、採用證據先行登記的,應事先獲得行政負責人批准,情況緊急的,也應在24小時內補辦手續。在農業行政處罰文書格式中未發現證據先行登記儲存的內部審批表;執法實踐中,一些單位採取證據儲存措施時也未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對此,相應的執法文書格式規範在執法實踐中應予以補充和完善;  

2、必須在7日內予以處理。證據先行登記因期限短暫和操作方便,很多執法單位逢“證據”便先行登記儲存,根本不考慮與查封、扣押的區別。這裏尤其需注意證據先行登記儲存與查封、扣押的區別以及銜接,不能變相地以證據先行登記儲存替代查封、扣押;  

3、嚴格適用證據先行登記儲存的條件。證據不可能瞬間消失或滅亡,如案情較簡單清楚,可採取調查筆錄、視聽資料和勘驗筆錄等形式去收集、證明和認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事實,不必非要採取證據先行登記儲存的方式。

二、行政處罰的特徵有什麼?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爲人的懲戒爲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爲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構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爲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構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爲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爲。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構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構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機構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的方法,行政處罰具有懲戒的目的,不以實現應爲目的,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構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但刑罰的主體是人民法院,行政處罰和刑罰在適用的違法行爲,制裁的機構,處罰的形式等方面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