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如何申請減輕
減輕行政處罰是屬於法定的情形,有法定減輕的情形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就會減輕。如果是處罰款的,交納有困難時,可以申請暫緩或者分期交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二、行政處罰設定權可以分爲哪幾種
1、法律的設定權。
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可以創設各種行政處罰,且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創設擁有專屬權。
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
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創設權方面可以創設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種行政處罰;
規定權方面,法律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
創設權方面,可以創設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規定權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4、行政規章的設定權。
創設權方面,只能創設一定數額的罰款和警告的處罰;
規定權方面,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透過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減輕是屬於法定的情形,出現法定減輕處罰情形時,不需要申請也會減輕處罰。
如果是處罰款的,交納有困難時,可以申請暫緩或者分期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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