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才能撤銷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可以透過行政複議撤銷,也可以透過行政訴訟撤銷。複議機關複議認爲原行政處罰確有不當的,撤銷或變更行政處罰決定。訴訟後人民法院認爲行政處罰確有不當的,也可以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二、怎樣舉行行政處罰聽證
舉行行政處罰聽證,需要受到較大額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對其進行告知後五日內提出。在舉行聽證七日前由行政機關告知聽證舉行的時間以及地點,並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三、行政處罰到期如何撤銷
行政處罰到期是不能夠撤銷的。能夠撤銷行政處罰的情形有: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資訊並公開說明理由。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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