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罰款可否申請延期繳
納當事人有經濟困難不能繳納罰款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延期,經行政機關批准後,可以暫緩交納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二、行政機關罰款滯納金有上限嗎
執行罰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即二者都是以行政違法爲前提,都是對行政相對人課以一定的金錢給付義務。
但是罰款滯納金與行政罰款有所不同,通常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是關於罰款和滯納金的規定。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
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原行政決定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原行政決定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由此可知,罰款滯納金上限是不得超過罰款本金。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罰款行政處罰後,被處罰人如果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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