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不作爲向哪個部門投訴?

一、對行政不作爲向哪個部門投訴?

對行政不作爲向哪個部門投訴?

如果政府職能部門行政部作爲,可以向不作爲政府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是行政部門的行政不作爲,可先向政府信訪局投訴。行政不作爲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爲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爲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爲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爲。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爲”行爲,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爲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爲的行政違法行爲,亦稱“不作爲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爲。

二、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爲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爲,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公民對政府機關行政不作爲的情況有舉報的義務,一般可以直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舉報,透過舉證,比如拍照或者對事件進行詳細說明的方式,也可以向信訪部門直接反映,要求上級機關對該情況進行查實,並作出處理,政府機關在查實後應當對相關責任進行批評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