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協助法院執行能否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拒不協助人民法院生效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爲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訴訟受理條件
(一)原告合法。
原告必須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如行政機關處罰的是李某,那麼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義起訴,只能以李某名義起訴。
(二)被告合法。
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實施行政行爲的組織,並必須指出誰是被告。
如張某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告應是吊銷其執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體工作人員。
(三)起訴的理由合法。
必須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明確的訴訟請求和確切的事實依據。
(四)符合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起訴案件的受理範圍應在《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範圍之內,投訴的法院也應是《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訴訟》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協助執行通知後,被通知行政機關拒不執行的,是屬於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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