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結案訴訟費誰承擔?

一、法院調解結案訴訟費誰承擔?

法院調解結案訴訟費誰承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院調解結案,訴訟費會退,退還一半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民事訴訟調解需要什麼條件?

調委會受理糾紛有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申請調解,二是調委會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口頭或書面向調委會申請調解,申請受理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申請受理一方,必須說明與誰發生爭議,誰侵犯了他的權益。

(2)要有具體的請求目的。申請人必須說明請求調解要達到什麼目的,解決什麼問題。

(3)要有基本事實依據和理由。申請人必須提出發生糾紛的基本事實及相應的證據、理由。

(4)糾紛屬於調委會主管和管轄。即符合民間糾紛受理範圍,且在調委會管轄地段之內。

三、民事訴訟的審理時間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3、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其實,就算不是調解方式結案的,正常情況下的訴訟費也不絕對都是由敗訴方承擔的,在這種情況下的訴訟費承擔就顯得有些含糊不清了。既然雙方能接受調解,在訴訟費上也可以考慮一人承擔一半。同時,現在也有越來越多的人對民事調解制度提出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