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書強制執行期限爲多久?

一、行政裁定書強制執行期限爲多久?

行政裁定書強制執行期限爲多久?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爲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爲180日.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逃避執行,例如隱藏、轉移、買賣、毀損標的物、財產等的行爲,有可能導致今後行政處罰難以執行的情況,那麼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從而切實保障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是有期限的,它的最後期限是:

(1)按照《行政複議法》的時限規定,若相對人已向上級機關提起了行政複議,那麼當60日複議期滿而相對人仍不起訴,則自複議期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

(2)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時限規定,若相對人沒有向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複議,那麼經過3個月法定起訴期後(特別法規定除外),再過180日才能達到這種狀態要求。如果當事人沒有按要求履行具體行政行爲,那麼行政機關只要在這個期間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沒有在這個期間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行政處罰就會成會一紙空文。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裁定書生效之後,如果一方不履行的話,那麼另一方是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前提也是要在規定的時效之內完成申請,只要強制的結果一出來就必須要強制的執行,如果存在不履行的情形,必定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