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強制執行提出的期限是多久

一、仲裁裁決書強制執行提出的期限是多久?

仲裁裁決書強制執行提出的期限是多久

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仲裁裁決書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的申請和有關材料。包括:

1、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雙方送達回證複印件;

5、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

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爲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爲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爲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三、申請強制執行由哪個法院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兩種:

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二是經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在此,所說的申請執行的法院一般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在發生了民事糾紛後,當事人透過仲裁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是在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後,也會遇到當事人不履行的情況,那麼就的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一般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在兩年之內,申請人可以直接到被執行人當地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