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仲裁裁決執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仲裁裁決執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年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到了兩年。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爲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二、申請仲裁執行條件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1、仲裁裁決已經生效。

2、超過了仲裁裁決規定的履行期限。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有幾種情況:

(1)、民商事仲裁,一裁終局,做出裁決即生效。

(2)、一裁終局的勞動仲裁案件,如果用人單位是義務人,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勞動者是義務人,勞動者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天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則仲裁生效。

(3)、非一裁終局的勞動案件,應該履行義務的一方未在規定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訴,則仲裁生效。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的結果只要是決定了結果,那麼作爲雙方的當事人就應該要在合法的期限之內進行履行其義務;如果一方不合法的履行,或者是延遲,那麼另一方就可以申請強執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