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衆所周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案件主要可以分成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這三種不同類型,但是其中,大家常常在生活中聽到的當屬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兩種了,可是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對這兩個概念之間的聯繫區別不是很瞭解明白。那麼我國的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有什麼區別呢?

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下面我將就列舉我國法律案件中對於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一些區別:

第一是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主要表現在:對於民事責任而言,其責任主要是指破壞或者有損了客觀事物或事實的一種客觀存在。而其中的破壞以及損害主要說明由於某種特殊的行爲或者某些特殊的事件,造成民事主體的權利權益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失或者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這就要求對於民事權利的主體必須要在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失迫害的前提情況下,纔可以向法院或者有關部門進行請求,以求它們對你予以法律上的救濟。

而對於其中的行政責任而言,它的行爲主體則是指那些不具備有法定的責任能力的人了,意思是即使行爲主體的某種具體的行爲造成了行政違法的話,也對其不予追究或者讓其承擔行政責任。這種情況對於行政主體來講,行政主體的責任能力必須要具備明確其沒有特定的需要和要求,而僅僅只是國家行政機關授權的行政主體,或者在我國有法律效力的、能夠被相關法律法規所授權的人所具有的行政主體資格,這樣就可以了。

由此可見,二者在構成要件上存在着顯著的差異性,民事責任注重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主要注重其行爲所造成的的損害,而行政主體的責任注重行政部門的賦予。

第二,二者在他們的具體概念含義上也存在着巨大的不同之處。具體表現在:首先,對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而言,民事責任主要是屬於法律中各種責任的其中一種責任,主要是指是保障民事主體的一種重要措施,內容是實現保障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也是民事主體由於違反了法律法規中的規定的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因此民事責任主要是指一種民事的救濟方式,目的是在當案件的受害人或者案件的被侵犯者的權益受侵害時得以使其恢復。

而對於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的行政責任而言,行政責任主要是指對犯有一般違法行爲的個人或者違反法律行爲的相關單位,遵循依照相關社律法規的規定來使行政主體去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我國的行政責任大致分爲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

第三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懲罰形式也表現出了巨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又稱爲民事責任的形式,是指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措施。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民法通則》中的第134條規定表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

而根據我國行政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法律將行政責任分爲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這幾種形式。而其中的懲罰性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