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締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不屬於。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如下: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從上述規定來看,行政取締並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範圍,其他法律也並未有明確行政取締屬於行政處罰的,因此,行政取締不屬於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兩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