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被申請人不到庭怎麼處理

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開庭通知後,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如果被申請人在開庭後未到庭,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即視爲被申請人主動放棄了仲裁庭調查、質證、辯論、發表最後意見等一系列的權利。
仲裁庭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審查覈實證據、聽取意見,並審查被申請人提交過的書面材料後直接作出仲裁裁決,即缺席裁決。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爲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被申請人不到庭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