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審理多長時間結束

行政訴訟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如果有第二審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行政訴訟案件審理多長時間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