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危險化學品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如下:
1、兩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3、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
3、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4、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5、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6、雖未超過上述5種情形,但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覈定載質量30%以上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覈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危險化學品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