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立案到開庭最久多長時間

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行政訴訟立案到開庭最久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