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訴訟案件立案以後什麼時候開庭,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審理的期限:普通程序是6個月,簡易程序是45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