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具體多長時間才能開庭,一般在案件完結的期限內開庭都可以。《行政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是這樣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