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作出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也就是說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一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