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在行政訴訟中的適用範圍爲:
1、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
2、行政裁決案件。
3、行政合同案件。
4、行政指導案件。
5、行政不作爲案件。
6、行政許可案件。
7、行政徵收案件。
8、行政補償案件。
9、被訴行政行爲有瑕疵,但不宜判決變更或撤銷的案件。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